1、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抗诉制度,但其规定十分笼统.

2、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了由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进行再审的民事抗诉制度。

3、在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之机,关于民事抗诉制度的价值定位及存废又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4、但是法律对民事抗诉制度过于简单,没有细化,检察机关不能有效履行抗诉职权。

5、但是民事抗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

6、首先,民事抗诉具有宪法、基本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根据。

7、本文是对民事抗诉制度的合理*及其监督对象的研究。

8、在对福建省检察机关近年来开展民事抗诉工作有关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当前民事抗诉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9、民事抗诉制度并不违背诉讼法理,与法院审判*、法院生效裁判的终局*与既判力、民事诉讼中的平衡问题等并不冲突。

10、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有观点力主取消或弱化民事抗诉制度,并以诸多的理由作为支持其观点的根据。

11、关于民事抗诉制度,学界和司法界长期存在“废”、“立”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12、但立法的欠缺、制度结构的粗略以及理论研究的分歧无不阻碍现行民事抗诉职能的充分发挥。

13、民事抗诉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在实践中逐步建立起来的一项有*特*的检察制度。

14、同时,实践中司法不公和权力制衡等问题也决定了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必要。

15、只有问题根源得以挖掘才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之道,对民事抗诉制度缺陷的深入分析为完善其建议的提出提供了理论参考。

16、民事抗诉制度的理论前提不成立,因为判断法院裁判是否错误的标准难以确定,检察院的判断能力并不高于甚至低于法院.

17、应对民事抗诉制度的价值及其程序问题进行一些研究和探讨,以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