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2、发生实际全损的,无须发送委付通知。

3、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4、保险人可以放弃发出委付通知的权利。

5、附带条件委付盖印契约帐号是匮?税捐及保险支付所需要的。

6、附带条件委付盖印契约帐号是匮?税捐及保险支付所需要的.

7、第二百五十条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8、本文阐述了船舶保险中委付的法律特征。

9、适当发出委付通知后,保险人拒绝接受委付的事实,不影响被保险人的权利。

10、在实际全损的情况下,不比发送委付通知。

11、保险人可以用明文或行动默示表示接受委付,但在收到委付通知后,只保持沉默并不意味着他已接受委付

12、保险人对于委付的接受可以明示,也可以以行动默示。保险人在收到委付通知后仅保持沉默,不构成对委付的接受。

13、海上保险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险法中的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

14、保险人将其风险再保险的,该保险人无需发出委付通知.

15、保险人将其风险再保险的,该保险人无需发出委付通知。

16、保险人接受委付通知,则表示最后承认对损失负责和通知有效。

17、如保险人将其风险再保险,保险人不必发送委付通知。

18、如保险人将其风险再保险,保险人不必发送委付通知。海上保险的费用将由我方承担。

19、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20、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拯救,保护和恢复保险标的而采取的措施,不应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或者有损于任何一方的权利。

21、海上保险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在推定全损的场合视同已全部损失,被保险人放弃保险标的,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收取全部保险金额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