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登记*书》原件。

2、商业登记*书,原件,如有。

3、第七条登记*书有效期为三年。

4、吊销船舶国籍*书或临时船舶国籍*书;没收船舶登记*书;扣留船员职务*书;

5、本条第一款所称的船舶登记*书,包括船舶国籍*书、

6、三盐场、农场、牧场、林场、茶场,应检附登记*书

7、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书》。

8、情节严重的,代表机构的登记*书将被吊销。

9、客户的公司注册*书、商业登记*书、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核*副本。

10、需继续从事导*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应重新履行登记手续,领取新的登记*书

11、第八条登记*书仅对被登记的经营者有效,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出租或转让。

12、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书的,补发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

13、任职受聘单位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书》副本复印件;

14、原已核发的《企业名称登记*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期。

15、若股份受益人为一家公司,请提供该公司之核实公司注册*书及商业登记*书副本一份。

16、办理船舶户牌需填写《船舶户牌申领登记表》,出具《船舶所有权登记*书》、《船舶签*簿》等合法有效*照,按规定程序申领。

17、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书、号牌、行驶*、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18、第十条经营者在申请相关导*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件时,须出示登记*书

19、第九条登记*书毁坏、遗失的,经营者应及时通知外经贸部科技司,并书面说明情况。

20、二将营造业登记*书或承揽工程手册交由他人使用经营营造业业务者。

21、第六十一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业务,但申请补发《机动车登记*书》除外。

22、第二十四条经营*网站所有者获得《经营*网站备案登记*书》后应每年向案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进行年度检验。

2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缴费单位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书

24、第八条经营者名称变更,企业合并或分立的,经营者须及时 通知外经贸部科技司并交回原登记*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