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2、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的一项特殊义务是危险货物的通知义务

3、重复保险的通知条款应包含通知的内容、时间、通知义务的例外情形及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4、第四部分主要探讨重复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通知义务

5、若出现任何有可能延迟交付的情形,卖方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6、本合同项下要求的任何通知,按照下列地址以特快专递邮寄,即视为履行通知义务

7、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保险人订立重复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负有重复保险的如实通知义务

9、学者建议引入善恶意区分规则,依据投保人的主观心态确定重复保险系善意或者恶意,*地区将通知义务作为区分善恶意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