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营期限”指在第19.1条中规定的合营公司的期限。
2、(二)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3、合营期限从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4、第三条允许合营企业有较长的合营期,可以超过三十年,具体合营期限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
5、第三条允许合营企业有较长的合营期,可以超过三十年,具体合营期限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
6、第一百零一条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由合营各方在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中作出规定。
7、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
8、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
9、第十三条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
10、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11、投资大、建设期长、资金利润低的项目,合营期限也可以在30年以上。
12、第十二条修改为:“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
13、*、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