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罗马法中,有两种特殊的土地租赁权演化为物权:永佃权与地上权。

2、地上权人或永佃权人得向土地所有权人请求相当之补偿.

3、二设定定期之永佃权及地上权取得之各种所得,视为租赁所得。

4、第108条于一宗土地内就其特定部分申请设定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或典权登记时,应提出位置图。

5、第于一宗土地内就其特定部分申请设定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或典权登记时,应提出位置图

6、其原有之合法建筑物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或耕地三七五租约消灭或终止。

7、永佃权是传统民法上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其在东西方的演进轨迹表明,它已趋向湮灭;

8、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土地出租中永佃权是普遍存在的,出租土地者主要是蒙古族

9、在笔者看来,农地使用制度的稳定需要赋予农地权利人物权*质的权利,永佃权无疑是一种较优的思路。

10、“罗马法上的他物权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种。用益物权包括役权、地上权和永佃权;担保物权包括质权和抵押权。其中,质权和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一旦债务人不如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变卖担保物以受偿。在罗马法中,质权和抵押权在标的物方面没有根本区别,均可就动产或者不动产设定质权或抵押,但如果担保后即将标的物移转担保物权人即债权人占有,则为质权,反之则为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