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部分是探望权的*质与内容。

2、法律规定,探望权是父母离婚后,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父母的权利。

3、原因在于我国探望权制度本身的缺陷与不足。

4、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为对方行使探望权提供便利。

5、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首次将探望权制度确立在法律之中。

6、探望权中止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支付抚育费的义务。

7、探望权是修订后的婚姻法新设定的一项离婚后的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8、认为现行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有不少有待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行使探望权的主体范围过小,也过于模糊;

9、探望权制度应在坚持以子女利益为重兼顾父母利益的原则下进一步完善。

10、三是从探望权的立法本意撰述了这一权利的行使方式和行使时应掌握的原则及法院审判中应注意的问题;

11、把孩子从法院的司法权和前夫或前妻探望权中分离出来不是个好主意,可能让你陷入昂贵的诉讼之中。

12、基于该现实,我国婚姻法于2001年增设探望权制度,该制度为离异父母子女更好地见面交流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