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着许多缺陷。

2、宪制模式决定一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选择。

3、我国对法律*文件审查的机制可以分三步走:违规审查、违法审查、违宪审查

4、上述三组违宪审查方式的排列、组合可以推演出所有可能存在的违宪审查模式。

5、违宪案件的具体审查具有主观*、附带*、成熟*、事后*,是违宪审查制度司法化的主要表征。

6、本文的创新在于提出了违宪审查的双轨制.

7、主要缺陷是没有违宪诉讼制度,没有对立法的正式违宪审查程序,审查权分散,以及“内部沟通”式的事前审查。

8、“孙志刚案件”再次引发各界对我国违宪审查的讨论和关注。

9、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需要通过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实现。

10、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置取决于对其*质和地位的理解。

11、从我国的实践看,由于违宪审查机制不完善,通过违宪审查方式对社会保障权进行救济在目前还难以达到。

12、内容摘要:当今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美国模式和德国模式。

13、借鉴西方申诉权制度,我国应在法律上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构建并保障公民违宪申诉权之行使,以达到启动违宪审查之目的。

14、司法权、行政复议权、权力机关监督权以及违宪审查权等具有不同的*质、各自的功能;

15、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普通法传统,由于它的实质在于非*的法官对于*机关所制定法律的审查。

16、*社会的现实发展和一些重大案件引起了*体制内司法专家有关违宪审查的请求,这是法治进程中的一个转折点。

17、宪法从真实常态的政法实践上讲,既然不是活的宪法,就不可能是从业者当事人通过*、调节、诉讼等化解纠纷的政法程序,寻求建构的规则和信条之母。法律上的表述则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必须否认法院对任何部门制定的法律的解释权。”谁立法谁解释”,司法解释触及解释者的宪法地位,目前只有最高*法院拥有解释“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的权力,这是理论上不能再贬损的解释权。但是没有违宪审查权不代表法院不能审查行政、立法的行为,只是法院不能宣布、执行审查的结果。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难免发现法律的冲突,这时只能提请最高法院解释、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