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3、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4、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5、第二百六*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它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7、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原事业单位就职业灾害补偿仍应与承揽人员负连带责任.

9、关于承揽人的担保权益,对建筑工程的优先权宜定位于法定抵押权。

10、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11、作为*承揽人,他们运营着口述历史项目、在采访工作室中教授课程,为知名机构及社群组织提供项目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