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

2、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3、日前,大城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建议收监一名暂予监外执行人员。

4、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全面清理,对法定情形已经消失的罪犯决定收监执行,决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决不允许对任何人法外开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