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第22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3、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5、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于2002年12月2日以快递方式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寄去了本案中才通知、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

6、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7、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8、第七条仲裁申请书和附件应当依被诉人的数目备具副本一并送交海事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