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条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2、海关可以会同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共同对出口监管仓库加锁或者直接派员驻库监管。

3、第三条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4、出口监管仓库是专门存放已办结海关手续的出口货物的仓库。具有存储、出口配送等功能。

5、出口监管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出口到境外,按现行规定执行。

6、第十六条海关可以随时派员进入出口监管仓库检查货物的进、出、转、存情况及有关账册、记录。

7、对不享受入仓即予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海关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