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2、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3、第一百零八条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应当在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4、第二百一十三条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

5、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可以提供现金,也可以提供经海事法院认可的担保。

6、第一百零四条申请人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7、清偿债务后的余款,应当退还船舶原所有人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人。

8、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提出,但最迟应当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

9、第七十九条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先予执行等程序所涉及的担保,可以参照本章规定。

10、第一百一十条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错误的,应当赔偿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第一百一十九条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及其利息,应当一并予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