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保险保费收入是指保险企业确认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

2、再保险人要承担原保险人总钱数的一部分.

3、第四条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4、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5、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6、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7、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8、在破产概率中,本文研究了带有扩散项的假定下,原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破产问题。

9、因此,如果再保险人没有雄厚的财力,原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也会受到威胁。

10、所以,本文提出了旨在平滑分出入时间风险的再保险结构:通过“最高栅栏限”和“平滑因子”平滑原保险人的时间风险。

11、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