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保险法中没有规定弃权和禁反言规则。

2、美国适用的懈怠原则和禁反言原则较好地规制了专利懈怠行为;

3、弃权和禁反言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同时又有著本质的区别。

4、到20世纪,弃权和禁反言规则开始应用于保险法领域。

5、“允诺禁反言”无疑是对约因法理的重要挑战,但它并不能完全取代“约因”。

6、英美两国契约法对“允诺禁反言”原则的适用不一样,对其法律*质的定位也不一样。

7、但约因仍然是契约的基础,允诺禁反言具有严格的适用范围与条件,不能取代约因理论。

8、“允诺禁反言”原则是作为传统的对价理论的对立面而产生的英美合同法概念。

9、作为判例法创设的一项规则,允诺禁反言充分体现了英美法系中法官的作用,他们的推理严密且使人信服,这一点同大陆法系的三段论有所不同。

10、允诺禁反言原则产生于十九世纪后期,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中的现代理论,是合同法与衡平法相融合的产物,旨在强制执行某些没有对价支持的合同。

11、我国主要承袭大陆法系,借鉴英美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原则实可丰富我国合同法理论,也可在司法实务中贯彻公平正义。

12、允诺禁反言是英美合同法为确立合同责任而起来的概念,是对传统的对价理论中恩惠*允诺不发生约束力的一种修正,又称允诺后不得翻供或不得自食其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