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条商标局设《集体商标注册簿》和《*商标注册簿》登记集体商标和*商标。

2、“注册持有人”指商标注册簿上列为注册持有者的人;

3、提供*据,*在另一缔约方商标注册簿中该商标已注册或其注册已续展;提供关于商标使用的声明和/或*据。

4、“商标注册簿”指由商标主管机关保管的整套资料,其中包括所有注册的内容和关于注册的全部录入资料,不论这样的资料用何种载体存储;

5、或其他请求中的错误以及反映在商标主管机关商标注册簿和/或任何公告中的错误。

6、以这样一份申请所作的注册商标注册簿中应当列为两项或多项注册,但前提是每一项这种注册均应有参考标志,标明其与由同一申请分出的所有其他此种注册的关系。

7、每一缔约方应同意注册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其签字的文函请求商标主管机关在其商标注册簿中登记变更

8、每一缔约方应同意注册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或要求获得所有权的人或其代理人以其签 字的文函请求商标主管机关在其商标注册簿中登记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