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

2、第二十一条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