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及住宅发售计划

2、居屋计划、私人参建计划及住宅发售计划的申请人,可用绿表或白表资格提出申请。

3、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住宅发售计划单位的业主于签订转让合约起计十年后,可在公开市场出售单位,但须缴付补价。

4、在厘定居屋计划、私人参建计划及住宅发售计划单位的售价方面,市民的负担能力是主要的考虑因素.

5、第二市场计划于一九九七年六月推行。 根据该计划,居挝蜡私人参建居挝蜡住宅发售计划单位在首次转让日期起计第四年起,可转售予现居公屋租户及合资格入住公屋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