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2、质押合同自权利凭*交付之日起生效。

3、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5、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6、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7、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8、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9、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的权利、义务及质押合同的内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10、第六*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1、区分原则强调股权出质登记是股权质权的生效要件而非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