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规定所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均为代拟稿。

2、审查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3、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机关需要复核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

4、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5、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6、第三条审计署复核机构对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进行复核。

7、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8、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9、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