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十七条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

2、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