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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政策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答记者问2007年12月14日,*总理*签署*令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职工带薪年休假这一广大职工非常关心的问题,*法制办负责人近日政策解读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问:条例*的背景是什么?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1991年6月,**、*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制定的劳动法和2005年4月制定的公务员法,都对职工休假事项作了原则规定,职工的休息权利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时,从近年来的实践看,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目前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一部分团体、企业,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实行年休假;在已经实行年休假制度的单位,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许多职工实际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尽快健全我国的职工年休假制度。2007年8月,法制办根据*常务会议精神,约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通过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从反馈的意见看,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党的*闭幕不久*就着手健全年休假制度,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是*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高度关注民生、科学*决策的又一重要举措。各方面对通过行政法规规范年休假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同时也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我们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报经*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自明年元旦起施行。这里需特别说明的是,条例的起草得到了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对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问: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职工享受年休假。问:年休假的天数是多少?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要求增加休假天数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数应当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问: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怎么办?目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的300%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报酬。问: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是什么?目前,我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们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问:为了保*条例的贯彻落实,条例作了哪些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意见认为,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可*作*不强,年休假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落实。据此,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07年12月28日15时,*法制办政法劳动司司长李建接受**网专访,就“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与网民在线交流。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将不再享受年休假[网友12374rff]我家里有好几个教师,每年的假期是他们最幸福的事情。请问:《条例》中关于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规定是否意味着要限制教师的休息休假权呢?[李建]这个问题我说一下。《条例》当中是这么规定的,就是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就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享受寒暑假的,主要是广大教师,实际上这是为教师做的规定。首先这一条我得先声明,肯定不是限制广大教师的休息休假权。那是怎么回事呢?在咱们国家,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在学生放寒暑假的时候,教职员工相应也是放假的,寒暑假的天数比较长,像寒假怎么也得三个星期的样子,寒假多的话可以五六周,这个时间比较长,这个时间长度远远超过了《条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而且教师休寒暑假也是带薪的,也是不扣*的。基于这样一个情况,就是寒暑假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教师休息休假的权益,它跟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功能基本相同,这个功能是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既有这个假,又有那个假,怎么办呢?我们考虑,为了让不同职业,因为教师是一种职业,社会上有各行各业,能够相对公平的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不要造成有的多、有的少,同时也避免学校教职员工重复休假,给学校的教学秩序造成影响,所以就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就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意思就是你休了那个就不享受这个了。[主持人]就是不重复休假。[李建]对,不重复。但这个规定又是一个活的,它说多于这个不享受。按照规定,如果因故,比如因为有工作安排确实没有休息,也是经过学校领导批准,安排你这个期间干什么去了,你没有享受到寒暑假,或者你享受了一部分寒暑假,这个天数少于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应该享受的那个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出于这两种情况,你还可以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这样就把这个关系处理的很有**,很好地衔接在一起。我们认为,这么规定恰恰是更有利于保护广大教师的休息休假权利。刚才说的那个规定怎么执行呢?就是我刚才介绍了,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要制定实施条例,人事部制定的实施条例会对教师寒暑假和职工年休假怎么衔接做具体规定,到时候看人事部的规定就清楚了。职工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等不冲抵带薪年休假[网友罗刹令]现在企业里面几种假期比较混乱,职工也搞不清楚。请问:职工享受了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假期后还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吗?[李建]是,这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因为现在大家各种假都比较多,有探亲假,结婚的有婚假,生小孩的女同志有产假,这几个假之间是怎么一个关系,也是这次条例制定当中反复考虑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曾经规定,探亲假是要冲抵年休假的,就是休了探亲假就别休年休假了,当时是怎么考虑的呢?认为在年休假当中,如果你需要探亲,你完全可以探亲,就是探亲这件事本身就可以做了。所以就考虑冲抵。在公开征求意见中,许多地方和大部分网友都认为,探亲假和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目的不一样,不应该规定相互冲抵。对这个问题,我们会同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共同研究,我们认为,从有利于职工角度来看,探亲假不冲抵年休假更有道理,这样既可以休这个,也可以休那个。他们提出这两个休假功能不同,目的不一样,所以草案最后还是删去了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对于婚假和产假,它同样也是跟年休假功能不同的一种休假,同样不应该跟年休假冲抵,和刚才说的探亲假是一样的。如果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了婚假和产假以后,仍然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就像享受了探亲假以后,也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是一样的。工作岗位变更、调整不会影响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网友*山每人]请问司长:《条例》所规定的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连续工作1年以上”是仅指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还是也包括了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其实您刚才已经说到了这个问题。“累计20天”、“累计工作满1年”等表述中的"累计"又应当如何理解?[李建]这个问题也是我们征求意见当中大家问的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当时征求意见稿的时候是规定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有在同一单位这个限制。在征求意见过程当中,许多部门、地方和网友都建议,对这个规定得做点修改,不应该限于在同一单位,一个是方便因工作调动换单位的劳动者,另外也便于和劳动法第45条关于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保持一致,因为劳动法没有限制在同一单位。这个意见我们经过反复研究,最后还是采纳了这个建议。因此,现在已经发布的这个条例里连续工作一年1上,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也包括在不同单位,包括可能换了几个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这两种情形都包括。所以条例当中所使用的累计这个表述和连续是不一样的,累计是累计,连续是连续,累计是中间允许间断,是各个时间段相加,累计工作已满1年就是指职工从参加工作起,无论他是在同一单位或者在不同单位都可以,他的工作时间累计相加,中间也许有间断,都没有关系,满了1年,他就可以了。之所以做这种比较宽的规定,目的就是让发生工作岗位变更、调整的这些职工,不至于因为工作变更而影响到他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因此我们感觉,这样做从宽的规定还是比较体现以人为本的。[主持人]针对这个问题,昨天还有网友专门打电话来,叫张建红,他让你给算一算,他说王某在*单位工作了两年,然后辞职到乙单位,王某的休假应该怎么算?[李建]这个问题刚才已经解释了,就是累计的,不管是在一个单位还是几个单位,就是相加在一起的,这样做更有利于职工一方。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必须经职工本人同意[网友kkk234]《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这里的"确因工作需要"如何界定?会不会*《条例》的实施细则?[李建]“确因工作需要”确实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怎么具体界定呢?这个比较难。因为“确因工作需要”对于不同的单位有各种各样的情形,情形不一样。《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我们感觉还是不太方便来具体界定这个概念的多种情形,限于《条例》的篇幅,也不可能做这个规定。对于每个用人单位和每个具体职工,哪些情况属于确因工作需要,应该结合这个单位和那个职工的具体情况,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这个要到实践当中具体去分析。但是解决这个问题,我想特别强调一点,单位如果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它必须经过职工本人同意,咱们《条例》里设定了这么一个条件,一个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单位和职工之间要有一个商量,即使是用人单位提出了不休假的动意,就是说你是不是别休了,咱们这儿挺忙的,但是职工也有坚持休年休假的权利。单位安排你不休要征得你的同意,这是职工的一项权益利,这一点我们感觉非常重要。有了这个前提,无论“确因工作需要”的情况多么复杂,把双方的协商机制建立起来了,这样就有一个商量的机会。这样的话,就可以防止某些用人单位以“确因工作需要”作为借口来随意侵犯职工的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而且还得说一句,如果一旦发生了违背职工的意愿,不让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劳动部门、人事部门和工会,就应该依法履行*的职责,帮助职工解决这个问题。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关立法工作力度会越来越大[网友象雨象雪]除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外,今年国家还先后*了《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请问司长:国家近几年还会*哪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呢?法制办有相关的立法计划可以透露么?[李建]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已经通过的有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正在审议的有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近期就有可能通过,社会保险法要到明年了。近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残疾人保障法,*明年在保护职工权益方面,也有一系列的行政法规,比如说准备制定企业*条例,准备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还有女职工保护条例,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女职工保护条例是已有的,但在这个基础上要进一步修订。总的来说,关注民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有关立法工作,无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和**法制工作,都是我们今后的重点工作之一,这方面请大家放心,工作力度肯定会越来越大。国家对于高温、高压等岗位职工已制定保护和福利措施[主持人]《条例》里现有的5天、10天、15天规定是不是都是一*切下来的。比如从事高温、高压、有毒等工作的职工的劳动保护,国家是否应当适当增加这些职工所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呢?[李建]在企业当中,工种是比较多的,确实有些工种是从事高温、高压、有毒、有害岗位的工作职工。对于这些特殊岗位的职工,是不是在年休假方面多休一点,也是研究过程当中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征求意见当中就没有提出来,因为我们觉得之前,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就解决了,怎么考虑的呢?就是对于高温、高压、有毒岗位工作的职工,国家从退休年龄、岗位津贴等方面已经规定了一系列有针对*的照顾措施。比如1978年《*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这里面就说,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退休的条件一般是男60岁,女50岁,连续工龄满10年。对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职工,则规定分别可以提前5年退休,男职工不用到60岁,55岁就可以退休,女职工不用到50岁,45岁就可以退休,当然连续工作要满10年。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规定了,国家应当给予从事这些工作的劳动者相应的岗位津贴,比如《职业病防止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28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岗位津贴。正是由于国家对于高温、高压、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已经制定了保护和福利措施,《条例》就没有再从年休假这个角度另外增加这些职工的休假天数。因此,企业对于这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在带薪年休假问题上与其他职工应该同样对待。但是,企业对这些职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贴和提前退休的规定。通过那些方面来解决这些特殊岗位职工的保护问题。明确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职责保障带薪年休假制度顺利实施[主持人]很多网民都表示带薪年休假制度设计非常好,只是担心这一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难以落实。网友“我不同意吗”:客观的说,这次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涉及还是不错的,许多细节都比较人*化。不过再好的法律也要以执行为前提。从实际来看,职工面对企业和公司时是绝对的弱者。那么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如果不落实怎么办。我们很想知道,法制办怎样处理这个问题。为了保障带薪年休假制度能够顺利实施,《条例》作了哪些针对*的规定?[李建]我觉得这位网友提出的问题还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也很大。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当中,是部门、地方和广大网友当时就非常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在提意见的时候,很多地方部门和网友都表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太具体,处罚力度比较轻,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职责也规定的不太明确,建议要补充这方面的规定,也是为了保障这个《条例》的实施。 感觉《条例》规定挺好,但是实施机制比较弱,落不到实处。我们会同劳动保障部和人事部研究了大家的意见,我们认为大家的意见很有道理。作为行政法规,对于执行机制也是必须要规定的,我们要规定这个东西。所以在进一步修改后的条文里面,大家可以看到,进一步规定了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并且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应该说可以分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县级以上地方**的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各单位执行《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工会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现在咱们的工会,不光在企业建了,在机关事业单位也有工会,工会有工会法,可以做很多事情。第三,对于单位如果不按照规定来安排职工年休假,而且又不依照这个规定给予年休假*报酬,这个时候就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就是这两个部门过来跟这个单位说你是不对的,你不让人休不对,你不让人休又不给人补偿,更不对。看你是让人休还是给人待遇,不符合规定的要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还有办法,就是要责令单位支付年休假*报酬的300%,就是它不改正,不让人休,那怎么办呢?就是按照300%来支付这个职工的日*。对于逾期不改正的,除了把这300%支付了以外,单位还得按照*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除了给这300%的补偿以外,还得加付赔偿金。所谓加付赔偿金怎么回事呢?就是每欠职工一天的带薪年休假,就得向职工支付300+300,也就是600%的*报酬。就是单位应该安排职工休假,没让他休,又不给人家补钱,行政部门要求你改正,你逾期又不改正的,那这个钱就一下子蹦到600%,应该说这个力度是比较大的,对于用人单位不执行条例规定的经济成本,增加是比较大的。另外,如果说这个单位还是不愿意接受,*报酬年休假的300%报酬和600%的赔偿金都不愿给,对于这种属于老赖的,那怎么办呢?《条例》还有规定。就是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实际上就是机关和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于这些,对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就是对这个单位的头给予处分,具体管这个干部劳资工作的人员也要给予处分。当然,我们相信,这样的情况最好不会发生,应该也不会发生,但是作为《条例》的规定,还是要全面一点。对于属于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要是企业和一般的事业单位,他们由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或者是职工本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保障部门管的是企业这一块,人事部门管的是事业单位这一块,但是这个事业单位是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就是一般的事业单位,比如医院、学校、研究所等单位。如何*作这个强制执行?我在这儿也给大家做一点说明。根据最高*法院有关执行问题的司法解释,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可以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报酬和赔偿金的行政处理书,用人单位如果执行了,那就什么事没有了。如果不执行,在规定时间里面,既没有执行,也没有提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请行政诉讼,这个时候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个行政处理书,这两个部门就到*法院去了说,我给单位下了这样一个,它顶着不办。*法院接到这两个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书以后,法院就可以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应当承担责任的用人单位的存款,法院就直接划拨这个钱了,也可以查封、扣押、变卖、拍卖用人单位的其他财产。用人单位说没钱,那我可以拍卖你的东西。对于职工本人来说,他可以就带薪年休假争议问题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就生效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说争议仲裁都不成,或者劳动者自己对仲裁的裁决也感到不满意,就是调解仲裁觉得还是不行、不满意,那他还有最后一条路,就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是把这个单位告到法院去。应该说现在对于后续的保障机制是相当的充分,而且力度还是挺大的,特别是加大了经济补偿的力度,让单位感到如果不干,经济上的负担是相当重的,这样也就引导,因为单位也是理*经济人,那他觉得如果这样做,还不如老老实实履行《条例》。[网友*ATM]我注意到《条例》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工会组织具体应当怎么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如果我的年休假权利受到侵犯,可以找工会寻求哪些帮助?[李建]这个问题刚才已经涉及到了,就是这次《条例》增加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给了工会这样一个权利,实际上也是工会的责任。我国对工会有专门的《工会法》,《工会法》对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就是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时候,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依法作出处理。工会还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工会在做调查的时候,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根据上述这些规定,各级工会组织就要像对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一样,在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方面来发挥应有的*作用,帮助企业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共同把《条例》规定落到实处。条例适用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单位[网友冬雪之后]《条例》的适用范围中没有列举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请问:《条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适用于这些单位职工吗?除了《条例》中列举的单位职工外,年休假制度还适用于哪些单位的职工?[李建]这个问题要从咱们《条例》制定的指导思想来看。这次《条例》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条例》的指导思想是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第二条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由于用人单位的种类很多,《条例》没有一一列举,只是列举了最常见的一些,量最大的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但是它后面又用了一个“等”,这个“等”就是来涵盖各类用人单位的。所以不仅仅包括刚才那位网友点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还包括他没有点到的其他的,反正是单位的,能称得上单位,有录用职工行为的,有员工的这种行为,凡是招用人员的单位,都在咱们这个《条例》适用范围里。所以这个大家不用担心,我们这个单位没叫这个名字,是不是就不包括在里面呢?这个担心是没有必要的,都包括在这个里面。 企业可在法定制度基础上给予职工更多休假福利[网友罗刹令]据我所知,有些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实行的年休假制度放假天数高于《条例》中规定的放假天数。那么《条例》施行后,这些企业的职工所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是否也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李建]这个应该说也是很多企业,特别是一些外企关心的,因为有些外企是按照总部的一些规定,把一些做法移植到本企业来了,可能休假时间比较长。但是咱们这个条例规定的就是5天、10天、15天。首先来说,作为行政法规,它规定的休假天数,对各类用人单位来讲是必须执行的法定标准,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资企业,首先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安排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就是说这个天数要按照这个来执行。但还得说第二句话,给予职工更多的福利也是企业经营自*的组成部分,企业有权给职工创造更多的福利。因此,如果企业愿意,完全可以在严格遵守法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基础上,另外再增加一些有利于职工的福利措施,它有权这样做,增加的福利措施里也包括休息休假措施,就是它另行安排一些,这样就是企业给职工另外的福利,就不属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范围了。有关部门正制定办法明确带薪年休假期间*基数问题[网友*山每人]《条例》中规定“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报酬"。这里的“日*收入”包括奖金、津贴、补助等内容吗?[李建]这是一个很具体的问题,这个问题应该说对于怎么计算带薪年休假期间*补偿很重要,也是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都很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这样说,咱们现在企业的*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制度是两套,有一些不同,两方面的构成有些不同,对于*构成的内容需要分别作出规定,实际上机关事业单位是一套,企业是一套。 对于这个问题,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根据《条例》的要求,正在分别制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办法,在那里边将会做具体的规定。当两个部门的实施办法公布之后,无论是企业也好,还是机关事业单位也好,就可以对号入座了,到时候问题就比较清楚了。我在这儿就不具体说了,到时候大家看那两个部门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