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制度_入职管理_1-3入职管理-劳动合同签订_20-120用工单位要向派遣员工提供福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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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用工单位要向派遣员工提供福利吗?答:是的。由于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接受派遣单位)工作,很多情况需要用工单位确定,而由劳务派遣企业执行有一定难度,因此《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奖金、津贴、纳入*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集体福利。比较常见的福利待遇为: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节日津贴、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车改)补贴、通信补贴、独生子女费、职工供养直系支属医疗补贴等。职工福利可划分为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在此所指的是职工个人福利,因而不涉及职工集体福利内容。参考法规:《劳动合同法》第62条。例:2001年月30日,公司设立登记,2002年6月1日,李某某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一份,约定自2002年6月1日至2003年6月1日,李某某在公司从事临时工驾驶员。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续签。2007年12月25日,公司与案外人B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一份,约定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09年12月28日,B劳务公司根据公司的要求,向其派遣劳务人员。2007年12月28日,李某某与B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从事驾驶员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2月28日至2009年12月27日。李某某在公司某工区一直从事驾驶员工作。2010年1月15日,李某某自B劳务公司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09.82元。2010年1月李某某以公司、公司某工区为被申请人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2010年4月15日,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各项请求。李某某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其与公司有书面合同关系,与公司某工区有事实劳动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补发降温费元、烤火费元等。公司以李某某系B劳务公司的员工、与我公司无劳动关系为由进行答辩。公司某工区以李某某不是我们单位的职工、只是被派到我公司开车、与我公司无关为由进行答辩。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基础是劳动关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2007年6月1日,李某某与B劳务公司形成劳动关系,2010年1月15日,李某某也已经自B劳务公司领取了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自2007年6月1日至2010年1月15日,李某某不可能与公司、B劳务有限公司同时存在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公司只是李某某的用工单位,与其没有劳动关系。作为用工单位,公司应当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但李某某现无*据*公司未给付降温费及烤火费,故李某某对公司的诉讼,不予支持。对于李某某诉请的公司某工区,公司某工区无*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李某某对公司某工区的诉讼,亦不予支持。李某的各项主张,可待*据充分后向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主张。遂裁定:驳回李某某的起诉。李某某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公司辩称,上诉人与我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其与B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公司某工区辩称,李某某是公司安排过来的,不是我单位职工,故请求驳回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解:本案的法律要点是:劳动者的相关福利待遇应该由实际用工单位来支付。二审法院认为,2007年12月25日,B劳务公司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2007年12月28日,李某某与B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2月28日至2009年12月27日。李某某一直在公司某工区工作,但该单位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公司和B公司之间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故应当认定李某某在上述期间与B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公司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公司某工区无非是李某某的一个具体工作地点。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支付上诉人加班费及相关福利待遇。*作提示:1)被派遣劳动者的待遇,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绩效奖金,岗位福利等待遇,以及日常管理考核、技能培训、加入工会和工会经费提取等事项,主要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但这种约定不能是随意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2)用工单位在日常支付福利待遇时,假如处理不当则易引起纠纷。虽然劳务派遣员工不是用工单位的员工,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承担的若干义务,如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用工单位也应当针对派遣员工建立一套完整的*福利制度,做到同工同酬、标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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