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制度_入职管理_1-3入职管理-劳动合同签订_90-010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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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吗?答:不缴纳。用人单位(包括我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员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参考法规:1.《社会保险法》第33条;2.《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条;3.《劳动法》第73条。例:黄某于2006年9月18日,进入广东佛山某陶瓷公司担任压机工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明确*标准,公司也没有为黄某参加工伤保险。2006年月12日,黄某在工作中致右手严重受伤,当天入住医院,手术截肢,2006年12月30日出院。后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四级伤残。2007年3月26日,黄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请求公司按工伤待遇标准向自己支付一次*伤残津贴、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待遇,假肢更换费用,合计379,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审理。由于公司没有为黄某参加工伤保险,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仲裁庭参照佛山市《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条规定,职工在发生工伤时未确定*标准的,保险待遇按上年度市职工平均*的作为计发基数,确定黄某的一次*伤残津贴及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数额,最终裁决公司应支付黄某所请求支付项目合计294,197.24元。公司不服裁决,向区法院提起诉讼,两审法院与仲裁庭裁决的意见一致,均判决公司支付黄某294,197.24元。解: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公司应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员工不能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企业承担支付相应待遇的义务;不确定员工*标准的,参照地方规定确定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相关项目的具体数额。本案中,陶瓷公司既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而且没有与员工约定工伤保险据以计算的*标准,但仍然被依法裁决、判决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义务,并且额外花费了人工和时间,额外支付了诉讼费用。*作提示:1)工伤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险种,均属于法律规定为员工必上的强制险。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能够将员工发生工伤时的主要赔偿项目有效转移给社会保险基金,是企业最为节省成本的方法。2)自2008年起,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员工有权要求企业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支付两倍*。为避免这种违法成本的发生,企业应依法在员工入职时或其后1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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