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制度_员工利益_加班补贴_最新加班*的依据和计算方法

下载文档

类型:

大小:12 KB

页数:3页

ID:63ec41b0dc455

第1页 / 共3页
第2页 / 共3页
第3页 / 共3页
加班*的依据和计算方法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的百分之二百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的百分之三百的*报酬。计算加班费要搞清楚基本*,计算*的基数首先要理清两个概念,即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分别是20.83天和21.75天。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制度计薪日则直接体现在日*、加班*方面。在计算加班*时,要按照每个单位不同的实际情况来划分,根据国家的劳动法规,共有三种工时制,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这三种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分别是:1、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的百分之二百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报酬。举例来说,有员工吴某每月*为960元,根据国家目前制度工作日为20.83天,那么他每小时的*计算方法就是960÷21.75÷8=5.5元,那么吴某平时每小时的加班*就是5.5×150%=8.27元;而他休息日每小时的加班*就是5.5×200%=11元;法定节假日每小时的加班*为5.5×300%=16.5元。2、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根据规定,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和工作岗位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考虑到有些企业的实际*作情况,比如酒店、物业公司等,往往不可能按照标准工作制来实行,所以很多这类企业都申请了综合工时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在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综上可知,申请综合工时制的企业也需要支付加班费。举例来说,张某单位以月为周期来结算,他的月*为960元,在4月份上班总计时间为180小时,其中包括清明节上班4小时,那么他四月份的加班费计算方法为,5.5×150%×(1801674)+5.5×300%×4=140.5元。3、不定时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时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而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以劳动者劳动量为计量的工作制度。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在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单位或工作岗位,加班费除了法定假日外,是没有的。综合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法定假日,任何劳动者都有休息的权力,在这天工作的劳动者,无论是什么工时制,都应该得到3倍*的加班费,除此之外,各种工时制的加班时间确定、加班费标准是不同的,具体实行需要依照每个单位不同的工时制。20.83天与21.75天计薪区别问题:20.83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这个计算*?如果计算*的话,就用21.75天算?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按21.75天算,其余的都按照20.83天算呢?答:可以说20.83天与计算*没有直接关系,但是20.83天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新算法明确规定了21.75是计薪日,所以21.75天是用来计算日*的基准!明确了“出勤天数”和“日*”,接下来*如何算就简单了。法定假日现在为带薪假日,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都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来计算加班*。其余的也就是正常工作日、或者是缺勤,还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来计算*。日*的计算只有一种算法:月*/21.75天,很明确,再无其他。应出勤的天数上图中已经列出,是以月均20.83天来衡量的的,也很明确,再无其他。另有HR同仁指出:20.83是全年各月平均全勤天数,21.75是全年各月评价计薪天数,在具体计算*时,只有21.75参与计算,即,如果约定月*标准为x,员工正常出勤就可得到*x。如果缺勤,则得:月*标准月*标准/27.15*缺勤天数;如有加班,则得:月*标准+月*标准/27.15*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天数*相应百分比。当然,全年各月实际全勤天数不固定,故以上的计算方法则忽略此点;如果,日*标准=月*标准/当月全勤天数的话,就可以避免其离职时导致的以往多付或少付*的情况,但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正常出勤每月的*数不恒定。注:此次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折算改动的关键之处在于:1、原来20.92天为月均工作天数,在实际*作中20.92天既是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但是却没有明确计薪天数的概念。2、新算法明确提出计薪天数的概念,明确11天法定假日为带薪假日,20.83天承担工作天数的职责,21.75天承担计薪天数的职责。
全文共 3 页阅读已结束
点击下载本文档

本文档为docx格式

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