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制度_员工利益_带薪年假_职工带薪年假计算方法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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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假计算方法  带薪年休假(PaidAnnualLeave)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2007年12月7日*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  带薪年休假的享有范围  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职工享受年休假。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年休假天数应当与*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不能休假的补偿  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的300%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报酬。  带薪年假的计算方法  1、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情况按照累计工龄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公历年度计算,因而在入职和离职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其计算往往比较复杂。  新入职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往往跨越年度,在计算其首次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当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同样,对于离职员工,其离职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且如果该职工在离职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折算后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计入,应当注意这里并不是四舍五入,而是只要不足一天即舍去。  2、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计算  (1)带薪休假*  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收入。这里比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实行计件*、提成*或者其他实行绩效*制职工的正常*。对于这些员工应当先计算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其中不包含加班*,再除以计薪日天数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  (2)应休未休的处理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报酬。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报酬。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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