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公司协议_09.合同范本_15建筑工程合同_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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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一、总则1定义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0.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该单位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1.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该单位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3.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开工日期:指根据第32.1款规定,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按照合同规定承包人最迟开工的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4条和第35.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6.2款规定确定。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晚间24时(即次日零点)。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及时足额(包括按合同约定调整的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确定。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的影响。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工程。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工程。单项工程:指具有*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发挥生产能力和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9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的任何改变。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4条和第75条规定向对方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国家:指中华*共和国。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合同文件及解释2.1标题和旁注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2.2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协议书;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等修正文件);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2.3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79条规定处理。3阅读、理解与接受3.1阅读、理解与接受发包人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发包人承包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3.2合同一方违背本合同的承诺,且在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修改合同条款的,另一方在再次催告无效的情况下,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赔偿。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1语言文字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4.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4.3适用标准与规范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5通讯联络5.1通讯形式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5.2发送通讯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6工程分包分包工程的批准6.1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情况例外:施工劳务作业分包;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6.2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6.3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负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6.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价款等*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价款。该价款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价款中扣除。分包合同终止6.5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7现场考察发包人提供资料及双方对此的责任7.1发包人应按第17.1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此资料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7.2现场考察和编制投标文件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第17.1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的考察来编制投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水文和气候条件;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机械、周转*材料、人员和管理等;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8招标错失的修正8.1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和义务发包人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2)完成本合同第17.1款约定工作的义务;(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4)澄清并修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合同工程的义务。工程量清单准确*和修正8.2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澄清、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2)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或描述不全的;(3)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数量有误的;(4)不按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9投标文件的完备*9.1投标文件完备*和义务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9.2承包人报价的限制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0.1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遭受破坏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地下障碍物处置10.2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支付承包人的合理利润,因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1事故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处理11.1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承包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分,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并按其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安全事故处理11.2合同工程发生施工伤亡事故,承包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并按其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事故争议认定11.3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2变更与签*的确认变更与签*事件的确认12.1合同履行期间,本合同工程发生工程变更、现场签*等事件时,发包人应要求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和要求,及时实施发生事件的相关工作。发包人承包人应对上述事件予以确认,并及时将发生事件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12.2变更与签*签认人的要求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工程变更、现场签*等事件签*的具体人选,授予其负责该类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签认人的签字式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当工程变更、现场签*等事件发生时,签认人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及时对发生事件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手续。13专利权13.1侵犯专利权责任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版权和知识产权13.2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14联合的责任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14.1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联合体文件签暑14.2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15保障合同双方相互保障15.1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且保障另一方不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而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赔偿。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自己承担。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15.2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负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16财产16.1用于工程材料设备和机械的要求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16.2如果发包人依据第80.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而且发包人有权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机械、周转*材料,直到永久工程完工为止。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16.3如果承包人依据第80.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二、合同主体17发包人17.1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依法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发包人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发包人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施工期间的需要;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由发包人承担。17.2发包人支付款项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17.3发包人提供资料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17.4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要求17.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17.6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18承包人18.1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遵守*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遵守*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8.2承包人实施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3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18.4承包人对设计图纸的使用和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合同终止后,承包人除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18.5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18.6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2)发包人的雇员;(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此类指令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则构成工程变更,按第66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8.7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19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19.1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发包人如需更换任何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19.2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19.3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19.4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行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任何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20发包人代表20.1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20.2发包人代表职权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21监理工程师21.1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21.2监理工程师职权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21.3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除属于第79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根据第6.1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根据第16.1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移出施工场地;根据第18.5款规定批准承包人的设计;根据第31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根据第32.2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根据第35.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根据第46.5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根据第58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根据第59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根据第65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监理工程师指令21.4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21.5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21.6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监理工程师可按第19.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第19.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1.7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22造价工程师22.1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造价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22.2造价工程师职权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22.3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除属于第79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根据第58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根据第59条规定使用计日工;根据第66.3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2.4造价工程师指令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22.5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22.6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23承包人代表23.1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承包人应依据第19.2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全部权力。23.2承包人代表职权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并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23.3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按第19.4款规定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并对承包人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未按第19.4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23.4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承包人代表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4指定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工作24.1指定分包人是指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指定并具体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1)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2)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选定的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服务的分包人。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接受24.2指定分包人属于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人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发包人对指定分包工程款的支付24.3发包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费。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指定分包人支付指定的分包工程款项。承包人对指定分包工程的义务24.4指定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指定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25承包人劳务25.1承包人人员的雇佣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除此文外,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25.2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承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负责为雇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雇员的健康和安全;保*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合同工程中标合同价、进度款交付情况、雇员*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雇员和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工作*上岗。工作*应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盖章、签发。25.3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只要在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25.4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并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而造成群体**、*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而引起承包人拖欠其雇员*的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25.5承包人雇员的要求和撤换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对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将其撤换: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有损安全、健康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25.6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打斗和任何无序、非法的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25.7承包人提供雇员统计表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名单和各个工种、等级的雇员人数等。三、担保、保险与风险26工程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26.1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26.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26.3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直接向发包人支付索赔价款。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26.4承包人按第26.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支付担保期限和退还26.5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26.6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双方延长担保期限26.7发包人承包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约定担保事项26.8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7发包人风险发包人承担风险27.1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27.2发包人风险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为: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外)损失或损坏;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的损失或损害。28承包人风险承包人承担风险28.1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承包人风险28.2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除第27条和第29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29不可抗力29.1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事*、恐怖主义、*、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停工、*、火灾等,以及: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9.2不可抗力处理程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第34条规定索赔工期、按第75条规定索赔费用。29.3双方对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按以下规定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在永久工程上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由发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顺延29.4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延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29.5合同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30保险30.1发包人办理保险发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保险;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第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30.2承包人办理保险承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双方提供保险单和*,以及代办30.3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如果发包人未投保,承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投保,发包人可代以办理,并从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代办费。未遵守保险条款的责任30.4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未遵守,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损失。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30.5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有关资料。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30.6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当合同工程施工的*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保*足够的保险额,因此造成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保险赔偿金的用途30.7从保险公司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赔偿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约定投保内容和责任30.8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四、工期31进度计划和报告提交工程进度计划31.1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1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31.2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31.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将上述报告和修订计划一式两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31.4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32开工开工条件32.1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工程开工32.2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2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然后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状态。承包人不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32.3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在该情况下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32.4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32.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33暂停施工和复工暂停施工和复工的工作程序33.1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未取得准许复工的处理办法33.2如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第65.2款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80.4款规定解除合同。33.3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人因而造成的损失。但下列情形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不予赔偿: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暂停施工;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施工调整部署,或为合同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暂停施工;因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必要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29条规定处理。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33.4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71.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33.5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第33.3款规定处理。34工期和工期延误34.1工期确定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广东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即便本合同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了工程工期,只要该确定是明显偏离本合同工程实际,且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前按上述规定调整本合同工程的工期。34.2工期约定的要求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项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34.3工期顺延合同履行期间,工期发生顺延的,应予顺延。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3)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造成的人为因素;(4)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5)工程变更;(6)工程量增加;(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8)不可抗力;(9)发包人风险事件;(10)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顺延工期的天数,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34.4工期顺延的申请当第34.3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以备监理工程师查核。34.5延期持续发生的申请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第34.4款规定在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34.6拒绝延期和批准延期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4.4款和第34.5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34.4款和第34.5款(发生时)规定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或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顺延工期的天数;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35加快进度加快工期进度和相关责任35.1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承包人应按第28.4款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第70.3款的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提交加快进度建议书35.2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在计划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合同工程,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在7天内做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该增加额按第60.1款和第60.2款规定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36竣工日期36.1约定计划竣工日期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工程计划竣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36.2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7误期赔偿37.1误期的赔偿如果由于合同另一方原因导致合同工程未能在计划竣工日期内竣工,该方应按第61.2款规定向另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但误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合同任何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37.2计算误期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第36.2款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计划竣工日期计算,其公式为: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上述各相关日期,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确定。五、质量与安全38质量的管理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38.1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发包人不得降低工程质量38.2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38.3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39质量目标39.1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评定,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工程质量有争议的责任39.2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第79.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承包人保*工程质量的职责39.3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作;(5)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6)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质量保*体系39.4承包人应建立和维持完善的质量保*体系。在合同工程实施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件的规定。承包人遵守质量保*体系,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40.140工程质量创优发包人鼓励质量创优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加强本合同工程质量管理,鼓励承包人实施本合同工程质量创优。对本合同工程质量高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应按第62条给予承包人奖励。40.2承包人争取质量创优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在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标准的前提下,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争取本合同工程质量创优。41工程的照管工程照管41.1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工程移交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在整个工程移交前,发包人承包人已经确认移交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其中任一单项工程,则从确认移交或提前使用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至完成上述工作并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整个工程移交之日止。照管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41.2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保*工程质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42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42.1发包人遵守规定和支付费用发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并按第73条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42.2发包人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有下列行为: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施工;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规定的要求;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42.3承包人责任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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