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 / 共1页
*技术人员职位任用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使*技术人员职位的任用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位设定1.*技工:同工务员。2.*技术员:同助理工程师。3.*技师:同副工程师。第三条资格(一)*技工凡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晋升为*技工:1.担任同种*技术工作的熟练工人在本职位中有四年考绩*等以上。2.参加本企业*技工检定合格或取得国家乙种相同*质技术检定合格者。3.经直属科长推荐者。(二)*技术员凡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可晋升为*技术员:担任*技工员或工务员在本职位中有四年考绩*等以上。2.参加本企业*技术员检定合格或取得国家*种相同*质技术检定合格者。3.经直属厂处长推荐者。(三)*技师凡具备下列三项条件者,得晋升为*技师:1.担任*技术员在本职位中有四年考绩*等以上。2.参加本企业*技师检定合格者。3.经直属经理推荐者。(四)新进人员具有专精熟练的特殊技术者可比照公司内相同技术及资格的人员核定其职位。第四条限制(一)任用*技术人员职位者,不得同时任用于其他职称。(二)从业人员在年度内受记过的处分而未抵消或上年度考绩在乙等以下者,本年不得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