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公司协议_企业管理制度_工程与项目管理_内部工程处理准则_工程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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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变更□工程变更数量的决定(一)承包工程施工中应业主要求变更计划及增减工程数量时,经办工程师应先详加核算增减数量,在未取得业主的书面变更通知或承诺时,经办工程师应予婉拒施工。(二)对于增减数量,双方须依照合约所订单计算增减,如有新增工程项目或工作量过多,因物价波动不定成本不敷,须要求业主协议补充单价,并订合约追加减数额“详细价目单”由*乙双方加盖签认章。(三)倘因业主变更计划致使已完工部分废弃或已到场材料无法使用时,应请业主实地验收后,参照合约所订单或比照订约时料价估验计价。□增减费用的确认与授权(一)因业主变更计划致合约数量增减,其幅度在0%以内金额30万元以内授权经办工程师处理。(二)增减幅度在0%以内金额100万元范围内,经办工程师须将情形请示经理由其授权与业主协议,或由经理协同与业主协议。(三)增减幅度在30%以上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时,经办工程师须将变更情形呈报经理核转总经理批准后,由经理出面与业主协议。(四)变更计划确定后经办工程师应将材料增减情形,填报工程变更材料核定单四份(附表格式使用工程材料请料核定单)(原合约数量以黑字表示,变更数量以红字表示)一份自存,三份交由本部业务员登记后送请财务部(总)依照本规则有关材料的规定处理,俟财务部送返工程变更材料核定单二份,本部业务员抽存一份登记物料帐,一份存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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