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公司协议_08.公司章程_公司章程范本(律师审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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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签署时间:签署地点:有限公司章程1.总则1.1依据《中华*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四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1.2公司中文名称为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1.3公司英文名称为:1.4公司住所地为:法定代表人为,职务是。1.5公司主营:2.公司股东2.1公司股东是指在册的股权持有者,公司只承认登记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为股权的绝对所有人,杜绝一切争议。本公司股东共四人,股东的姓名(名称)分别如下: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2.2股权代理,如一股权不可分割地由数人共有,数名共有人应向公司提交共同签署的代理委托书,由指定的代理人行使股东权利。对于应该向公司缴纳或续缴的出资,该数名共有人共同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3.1股东出资公司注册资本为**壹仟万元,股东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分期缴付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合计其中货*出资缴纳出资后,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签发的股东出资*书,代表其所持有的股权。任何出资未完全缴纳前,不得签发出资*书。3.2未履行、逾期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瑕疵股东)和抽逃出资股东每日按未履行出资或抽逃出资的万分之五向公司支付赔偿金。其他股东对瑕疵出资股东的上述责任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高管因其未尽忠实义务,勤勉义务造成出资瑕疵、出资抽逃,应对公司承担责任。3.3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以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出资*为标志。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瑕疵出资、抽逃出资股东按照实际履行出资部分所代表的股权比例行使股权。3.4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应告之其于30天内(补充)缴纳出资或返还出资,期限届满,仍未(完全)缴纳或返还出资,即丧失未缴纳或未返还(部分)出资所代表股权。该(部分)出资由其余股东按出资比例认缴或者过半数股东同意的其他人认缴。违约股东对除名前的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不免除,且还需在应缴或应返还的范围内对公司因瑕疵出资、抽逃出资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3.5代表三分之二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以在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数额之外决议增资。公司授权董事会在**贰仟万元范围内进行增资。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应有所要增加资本数额及各股东分别续缴数额的内容。各股东续缴的数额以其享有的股权比例确认,非股东向公司认购增加的出资,应有三分之二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有权选择就所要增加的资本放弃续缴出资,并有权要求公司以该增资时股权价格回购股权。经全部股东同意,股东可以在公司增资时以非货*形式履行续缴义务。,3.6代表三分之二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金的决议。3.7公司营业期限为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诉算。如需要变更公司营业期限,则应由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同意。4.股东的权利和义务4.1当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公司任一股东有权确认决议无效;当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如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任一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该决议。如果该决议同时侵害了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同时提起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主张,并有权要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股东胜诉,其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4.2公司任一股东有权查阅、复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如果上述材料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股东查阅复印这些材料的同时要遵守公司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公司任一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原始会义凭*。股东行使查阅权,应提前10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及查阅范围。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以董事会决议拒绝提供查阅并说明理由。上述权利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任何*人士行使。4.3任一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上或者股东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会上给予答复,重大事项或者不方便立即答复的问题,出席会议的过半数股东同意可以另行指定答复时间。股东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书面质询,上述人员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额的双倍进行赔偿。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公司交易方或者其他第三人主张权利,股东通过此等程序为公司获得的利益,公司应将所得的百分之三十奖励股东并承担股东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4.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聘请律师、会计师的合理费用。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收购价格不低于该股东要求收购之日的公平市场价格(该等公平市场价格应由公司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费且由该股东承担)。(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4)对股权产生实质*影响的公司章程的变更,如限制股权转让,表决权比例变更、股权分配比例变更、增资扩股决议、增资后打破原来股东持股比例等;(5)对股权产生实质*影响的公司章程变更,如限制股权转让、表决权比例变更、股权分配比例变更、增资扩股决议、增资后打破原来股东持股比例等;(6)公司的组织形式发生变更;(7)公司改变经营方式,如变更为租赁、承包形式;(8)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没有其他股东或者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的第三人认缴该回购的股权,公司应及时办理减资,该股东在回购价格范围内对回购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股东会5.1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二名股东联名有权请求公司如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上述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如果公司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则任一股东都有权请求董事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不召集的,适用临时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5.2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为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如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股东的该项权利不受出资瑕疵的影响。5.3任一股东可以在定期股东会如开10个工作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7个工作日前向召集人提出书面提案,召集人应将该提案送达各股东,并提交股东会决议。如果召集人不予提交的,该股东有权直接在股东会上提出。股东也可以在股东会上提出临时提案,但是否需要在该次股东会上审议表决由股东会决议。股东提案不应超越股东会职权范围。5.4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按照一人一票方式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5.5公司新增资本时,公司任一股东有权按照股东数量平均比例优先认缴出资。5.6股东有权根据股东会决议请求公司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税后利润和其他形式的收益。股利分配请求权不能单独转让,但股东根据股东会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支付特定股利的权利可以转让。5.7股东应忠诚地对待公司,积极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并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额的双倍进行赔偿,并承担公司支出的律费和会计审计费。5.8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股东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6.股权转让6.1股东之间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时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该书面通知应该包括股权转让价格,以及股权转让价格之外对该股权转让行为存在影响的其他所有因素。其他股东应当在接到转让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也要求购买的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放弃。多个股东要求购买的,应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受让。其他股东应在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与拟转让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该期限届满未签订合同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有在其他股东中选择转让对象的权利。6.2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时,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该书面通知应该包括股权转让价格,以及股权转让价格之外对该股权转让行为存在影响的其他所有因素,其他股东应当在接到转让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要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6.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股东转让股权时,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6.4股东在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可以转让股权,但公司有权要求转让人、受让人将转让款用于优先补足出资、转让款不足以补足出资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补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6.5股权因为继承(遗赠)、赠与、析产原因发生变动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受赠人、财产析得人获得股权中的财产*权利。如果过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同意,则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受赠人、财产析得人取得股东资格,否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没有取得股东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受赠人、财产析得人应按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东程序转让该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股权变动原因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受赠人、财产析得人没有转让股权,则公司有义务按照该股权所对应的最近一期审计的净资产价格回购,如公司不履行回购义务,则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受赠人、财产析得人取得股东资格。6.6出让股东应协助受让股东将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书,将受让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录于股东名册,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书。7.股东会7.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对公司聘用、解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2)审议股东提案;(13)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投资事项;(14)检查和监督业务执行的情况,必要时可以派遣特别审计员。(15)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7.2公司股东会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议时,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决议通过,但各方在此同意就下列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通过:(1)修改及解释公司章程;(2)公司的对外投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投资、担保;(3)公司的对外投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投资、担保;(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5)单笔投资、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投资、担保;(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投资、担保。7.3公司股东会分为定期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定期股东会每年召开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三人,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有表决权的二名股东书面请求时;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监事会(监事)提议召开时。7.4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股东出席,方能举行。7.5公司章程如无特别规定,股东按照一人一票方式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如有争议,可以由股东会先行表决。8.董事会8.1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三人,持有公司股权数最高的前三名股东有权各提名一位董事。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8.2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10)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11)在决定公司职工的*、福利、奖惩方案;(12)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公司的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13)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1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5)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8.3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8.4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主持并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8.5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对董事会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者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9.监事会9.1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9.2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其他职权。9.3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10.公司合并(分立)10.1公司合并(分立),董事会需向股东会提交一份详细的书面报告,并将合并(分立)合同文书、报告、合并的对方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分立部分的资产负债表)、合并(分立)相关公司股权的分派比例及其理由等书面文件于股东会会议召开前随会议通知送达各股东。10.2股东会作出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股东会通过公司合并(分立)决议,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在该决议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与公司合并(分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就其所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10.3通过公司合并决议涉及公司增资时,投赞成票的股东视为放弃优先认购权,投反对票的股东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则视为放弃优先认购权。10.4公司分立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时,股东有选择继续成为被分立公司股东的权利或者分立公司股东的权利。在公司分立中,一些股东与同一公司的其他股东相比,在公司分立后的股权比例有所变更,则分立决议必须经受影响股东的同意,方得执行。11.公司清算1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3)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法院依法予以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11.2清算组依法定程序进行公司清算,如有剩余财产,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公司清算后应依法注销,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义务适用于本章程对董事义务的规定。12.附则12.1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12.2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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