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盈余管理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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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2 04:30:18

摘要:本文通过对大股东控制下的盈余管理行为进行深入研究,旨在探讨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对公司盈余管理动机的影响。首先,文章分析了大股东控制对盈余管理自由的提供,然后回顾了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下的盈余管理行为研究,最后对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盈余管理动机进行详细剖析。

一、第一大股东的控制提供了其进行盈余管理的自由

论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盈余管理动机

传统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代理问题主要发生在外部投资者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即所谓的“贝利一米恩斯命题”(Bede和Means,1932;Jensen和Meckling,1976)。然而,近期研究表明现代公司所有权结构与传统理论存在差异,当股权集中时,控股股东能够有效控制企业,将代理问题转移到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这导致控股股东有能力以小股东为代价谋取公司财富,尤其在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下,盈余管理动机变得复杂而显著。

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具有信息和决策权优势,使得他们能够实施盈余管理以满足个人利益。而控股股东的盈余管理行为不仅表现为对外部投资者信息的隐瞒,更涉及到实务*纵权的滥用。这为大股东进行不当交易和攫取不正当利益创造了条件。同时,当大股东需要掩盖不当交易时,他们可通过对公司的控制力,向相关利益人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从而加剧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自Shleifer和Vishny(1997)的综述以来,学者们发现控股股东对公司治理不利。Leuz等人(2003)的研究显示,盈余管理与控股股东谋取控制权私有收益之间存在显著关系。大股东掌握着内部信息,与外部投资者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使得他们有动机通过*纵盈余来误导外部投资者。股权集中度与财务报告质量的负相关关系表明,大股东借助失真的会计信息实现掠夺小股东财富的目的。因此,盈余管理与控股股东的关系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影响。

二、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下的盈余管理行为

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处于大股东超强控制状态,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在4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通过股权再融资和“隧道行为”等手段,直接获得私有收益,甚至将公司财富输送出去。在法律制度不健全、投资者保护不足的环境下,大股东控制对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具有显著影响。

大股东控制地位使其能够强迫董事会和管理层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公司事务,并在关键时刻*纵利润。例如,在股票发行和配股时,大股东可能通过盈余管理手段抬高股价,以获取更多可支配资本。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与投资者保护水平低下加剧了大股东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得大股东有可能通过盈余管理谋取私人利益。

总体而言,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控制地位与公司治理和盈余管理行为密切相关。在未来的研究中,应深入探讨法律制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对大股东盈余管理动机的调节作用,以提升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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