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制度_员工被动离职_7-4员工被动离职-后续工作_60-020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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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答:经济补偿金的种类不同,那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标准: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月*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者月*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3倍的数额支付(即通常所说的社平*3倍封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经济补偿的月*按照劳动者应得*计算,包括计时*或者计件*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2)支付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另外,企业还需注意劳动合同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时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遵循的原则是:单一基数、分段计算、合并相加,也就是说,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后的部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部分,按照当时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然后把两部分相加,就是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而作为计算基数的月平均*,均为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当然,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确有很多争论,许多问题到现在为止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对此,请读者留意。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97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第4条、第10条。例:2010年3月8日侯某到乌鲁木齐某公司工作,某公司与侯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侯某的月*为2,500元。2010年5月某公司与侯某因工作事宜产生纠纷,某公司扣发了侯某2010年5月至同年7月的*。2010年7月20日之后,某公司停止了侯某的工作。2010年7月19日侯某向乌鲁木齐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补发2010年5月至同年7月的*5,818.18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费用。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某公司补发侯某*5,818.18元;二、某公司发给侯某经济补偿金1,250元。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中华*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应当以货*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某公司诉称因侯某给某公司造成损失,故不应向侯某支付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7月20日的*。某公司的该行为有悖上述法律规定,对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某公司应当支付侯某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7月20日*。《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本案某公司存在未及时支付侯某*的情形,故某公司应当向侯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侯某在某公司工作不满六个月,某公司应当向侯某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依照《中华*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某公司补发侯某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7月20日的*5,818.18元;三、某公司支付侯某经济补偿金1,250元(2,500元×0.5个月)。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2010年4月9日我公司给侯某50,000元汇票,让其购买油料,但其未予购买,也未将上述款项归还我公司。侯某的行为已给我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故其要求我公司补发*,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公司原审诉讼请求。侯某答辩称,某公司应支付我扣发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偿金,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与侯某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也未提交其应予扣发侯某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7月20日*的相关*据。因此,某公司对侯某该期间的*应予补发。某公司未及时发放侯某*,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应支付侯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某公司与侯某之间因50,000元是否购买油料引发的争议,已作为另案予以处理,某公司以其遭受该50,000元损失为由,不予补发侯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解:本案有三个法律要点: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的*,对其决定要提供相关*据;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本案中:1)某公司未能提供其扣发侯某*的相关*据,其扣发行为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侯某在某公司工作不满6个月,某公司应当向侯某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提示:1)用人单位要掌握经济赔偿金的种类,因为经济赔偿金的种类不同,其计算标准也不同。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用人单位只有在掌握充分的*据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扣发劳动者*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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