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公司协议_09.合同范本_9劳动合同_*劳务合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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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3)  以公司,总部设于为一方(以下简称“雇主”)和以*公司,总部设于中华*共和国为另一方(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友好协商于年月日在签订本合同。  鉴于雇主希望为其在(国)(地)(以下简称“工地”)(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提供劳务,*公司愿意为本工程提供劳务;  现双方同意如下条文:  第一条 总则  一、雇主负责实施本工程,*公司负责为本工程提供劳务。  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间全部遗留问题,包括财务总理处理完毕之日止。  第二条 人员  一、*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劳务明细表”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种、人数、技术条件、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为本工程派出其受权代表,各类技术人员、工人、管理和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人员”)  二、附件一和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一般不得变更,在特殊情况下雇主要求变更时,经*公司同意应按下述规定办理:  1.人员离开*之前如需变更时,雇主应将变更内容提前个月书面通知*公司。如雇主变更计划未能及时通知*公司,而*公司已按计划集中人员和订购机票雇主应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人员工作期限期满之日前,如需终止雇佣,雇主应在终止雇佣之前,提前个月书面通知*公司。  3.人员工作期限如需延长,雇主应在期满之前,提前个月书面通知*公司。  三、*公司受权代表负责组织人员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公司的义务,并负责管理人员的内部事务。  第三条 签*和其它*件  一、*公司应按**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国境的一切必要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二、雇主应按项目所在国*的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出入项目所在国及居留、工作许可*和司机驾驶执照等一切必要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雇主为人员办理上述手续,应向*公司具体明确提出由*公司提供的全部必要的*件,如因雇主的要求不明确而引起*件不足致使人员不能入境或无法获得居留和工作许可*,则*公司不负责任。  三、如雇主未能为人员获得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工作许可*和司机驾驶执照等,而使人员无法进行工作,则雇主应付给人员在此期间的合同*。如人员因此被迫返国时,则雇主应负担人员的回程旅费,并支付每人×个月合同*的赔偿费。  如*公司没有按雇主要求提供全部必要的*件,从而使雇主无法为人员办理在项目所在国的居留和工作许可*等使人员无法工作或被迫返回*,人员*、回程旅费等由*公司负担。  四、*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和二将人员的姓名、出生地和日期、职称、护照号码、发照日期和单位、出发日期通知雇主或雇主在项目所在国的受权代表。雇主应在接到*公司的通知后即向项目所在国*办理申请入境的必要手续,并通知*公司。同时雇主应通过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通知该国驻华使馆,以便办理入境签*。  第四条 对*公司人员的要求  人员应:  (1)符合双方在附件一商定的技术条件;  (2)遵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和法令,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3)尊重雇主人员的技术指导;  (4)不参与项目所在国的任何*活动;  (5)遵守工地和驻地的纪律和规章制度;  (6)与雇主为实施本工程而雇佣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合作共事。  第五条 对雇主的要求  雇主应:  (1)对人员给予正确的技术指导;  (2)尊重人员的人格,风俗和生活习惯;  (3)不干涉人员在非工作时间的活动自由;  (4)保障人员的安全;  (5)对人员的解雇和更换,应由双方工地的受权代表商定。  第六条 工作时间  一、人员每周工作6天(遇有节日应包括在内),每天工作白班8小时,夜班7小时,每天工作时间安排由雇主与*公司受权代表在工地商定。  二、凡由于待料、停电、气候恶劣等非人员的责任而造成的停工,应计为工作时间,合同*照付。  三、驻地至工地的单程所用时间,不应超过20分钟,超过的时间应计入工作时间。  四、人员自*到达工地后和本合同期满自工地回*前,应分别享有×天有薪休息。  第七条 合同*  一、人员的月合同*(包括伙食费)在本合同期第一年内按以下标准(美元)支付:  1.半熟练工,帮厨,服务人员  2.熟练技工,厨师  3.工长  4.技术员,护士,翻译,会计员  5.驻地经理  6.工程师,医师,会计师  7.高级工程师,  8.副受权代表  9.受权代表  二、如本合同期超过1年,人员应自第二年始,每年月合同*递增%。  第八条 夜班及加班  一、根据工程的需要,雇主要求人员在夜班工作和加班,应商得*公司受权代表同意,每月加班工作小时原则上不得超过小时。  二、夜班时间系指从当日晚上九时至次日晨5时,人员夜间工作(指正常夜班工作)雇主应按合同*150%支付*;人员夜间加班,雇主应按合同*200%支付加班费。  三、人员平日加班(指八小时之外的工作小时,非属于夜间),雇主应按合同*150%支付加班费。人员在节假日或每周休息日加班(指所有工作小时不论是否属于夜间),雇主均应按合同*200%支付加班费。  四、小时的合同*,按下式计算:  月合同*    25×8  第九条 *和加班费支付  一、人员*支付应自人员离开*之日起至回到*之日止。平均日*为月合同*的1/25。  二、*公司在工地的受权代表应按雇主提供的表格填写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编制*单,在每月*结算日即日后×天内即日前提前雇主在工地的受权代表审核批准。  三、*单审批后,雇主应在每月*结算日后天即日内将*和加班费以美元支付给*公司。其中:%电汇至**银行总行营业部*公司帐号;%支付给*公司工地受权代表。如雇主延迟付款应按延迟天数,每天支付所欠付款总额的‰(千分之几)以美元向*公司支付利息。  付款自汇款银行把所需汇款的电传发至*的*银行之日(起息日)起。  第十条 税金  *公司应负责为人员交纳**所征收的一切税金;雇主应负责为人员交纳项目所在国*所征收的一切税金。  第十一条 节假日、每周休息日和年度休假  一、按项目所在国的*规定,每周的休息日为星期。  二、人员应享受项目所在国*颁布的法定节、假日和*春节2天,*节1天的休假,共天。  三、人员每工作期满1年,享受为期××天的回国年度休假。雇主应承担休假人员从驻地至*间的返往旅费。人员工作不满一年,其实际休假天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实际工作月数×=休假天数         12  四、人员在项目所在国的节、假日和*上述节假日以及年度休假期间,应享受全部合同*。  五、因本工程需要并应雇主要求人员可不回国休假而留在工地继续工作,但需经双方代表协商同意。在此种情况下,人员年休假*及其从工地到*间的往返旅费雇主照付,同时支付人员在年度休假期间的实际工作天数的合同*和加班费。  第十二条 预付*  一、雇主在每批人员抵达工地后,即应向*公司受权代表以当地货*支付每人相当于×××美元的预付*。  二、*公司对上述预付*从人员抵达工地后第个月开始偿还,分个月还清,每月偿还几分之一。  第十三条 动员费  一、雇主应向人员每人支付美元的动员费。  二、上述动员费应在每批人员抵达工地后由雇主随同人员的机票费以美元一并电汇至*银行*公司帐号。  第十四条 保险  一、*公司为人员自其离开*之日起至返抵*之日止在*投保人身意外险,保险费由雇主承担。雇主应随人员的月合同*以美元一并向*公司支付每人每月美元保险费。  二、人员在*投保人身意外险后,雇主对于人员在整个合同期间因工伤患病或其它原因而造成的残废或死亡均不再承担赔偿费。  三、人员在*投保人身意外险后,如经雇主要求,*公司可向雇主提供必要的*文件,以免雇主为人员在项目所在国重复投保。  第十五条 医疗和病假  一、雇主应为人员在整个合同期间因病或因工伤提供免费医疗、*品和住院治疗。所需中**公司可代购,但*费、包装费和运费由雇主承担。  二、人员如因病或因工伤休假不超过1个月,雇主应支付全部月*。如休假超过1个月但不足3个月,雇主应支付%月合同*。如休假超过3个月仍不痊愈需送回*继续治疗,雇主不再支付第四个月的*,但应承担其回*的旅费。如雇主要求*公司派人替换该伤或病人员,则替换人员由*至工地的旅费亦由雇主承担。  三、人员在合同期间如因病或因工伤死,雇方应负责其遗体处理并承担死者遗物运回*的费用。  第十六条 交通、通讯工具和差旅费  一、雇主应负担人员*至工地间的往返旅费及每人往随身携带公斤超重行李费。雇主应于人员合同期满后回*前天,将回程旅费及超重行李费支付给*公司受权代表。  二、雇主应免费向人员提供驻地至工地间(1.5公里以外)的上、下班交通工具。  三、雇主应免费向*公司受权代表、工程师、驻地经理提供一辆小轿车和供人员采购食品及生活用品的一辆小型货车。如人员人数每超过人,雇主应增加一辆小型货车。上述车辆所需的司机、燃料,应由雇主免费提供,并负责检修。此外,人员在节假日可以免费使用雇主的交通工具,用于正当的目的,诸如游览、购物等。  四、*公司受权代表和人员可以免费使用雇主的通讯工具如:电话、电传、图文传真等。  五、人员如经雇主批准出差,其差旅费应由雇主负担,差旅费的支付标准和使用的货*按雇主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生活和膳食设施  一、雇主应为人员免费提供适宜的住房,每人使用面积的标准为:工人为-平方米;翻译、会计、技术员为-平方米;受权代表、工程师、医生、驻地经理为-平方米;雇主还应免费提供水、电、卧具、空调、淋浴、卫生、洗衣设备和用品及必要的家具和备品(卧具和家具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和四)  二、雇主应向人员免费提供厨房、餐厅、炊具、餐具、制*机、电*箱和备品以及水、电、燃料(炊具、餐具,详见本合同附件五和六)。  三、中餐专用的餐、炊具,可由*公司在*代购。所需费用(包括运输费和包装费)由雇主承担。雇主应在收到*公司代购上述物品的帐单后天内以美元电汇至*公司帐户。  四、*公司自费购买人员的主副食。但*公司为此而派遣的必要数量的厨师和帮厨在平日加班和每周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应享有标准小时*。  五、人员所需部分副食品,如需从*空运或海运至项目所在国,物品到达机场或港口后,有关报关、提货、运输等工作,雇主应给予协助。  第*条 劳保用品及小工具  一、雇主应为人员免费提供一般劳保用品(详见本合同附件七)和专用劳保用品(详见本合同附件八)以及办公用品,本合同附件七中所列的一般劳保用品可由公司在*包干代购,雇主应向*公司支付每人美元。专用劳保用品,如需*公司代购,由雇主据实支付货款,并承担这些物资的包装费及运费。  二、雇主应免费向人员提供各工种所需的手工用小工具。手工用小工具如需*公司在*代购,所需费用(包括运输费、包装费)由雇主承担。雇主应在收到*公司代购手工用小工具的帐单后×天内以美元电汇至*公司帐户。  三、本合同未列的,但为顺利实施本工程所必需的其它用品应经双方工地受权代表协商同意后,由雇主免费提供。  第十九条 保密  一、*公司及其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工程的一切资料及情况应对第三者保守秘密。  二、雇主及其任何人员在执行本合同期间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公司提供劳务的条件和价格以及其它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应对第三者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 涉及第三方的事宜  一、人员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涉及项目所在国*或任何第三方的事宜,应由雇主出面处理并负担所发生的费用。  二、人员因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而发生的涉及项目所在国*或任何第三方的事宜,应由雇主协助*公司出面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由于天灾,战争,内乱,封锁,*,传染病,*等,使本工程无法继续进行时,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可以暂停。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负担人员的回国旅费。  第二十二条 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方所在国进行。在*,由**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在(被诉方所在国名称),由(被诉方所在国的仲裁机构的名称)根据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补充或修改  根据需要,经双方协商,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或修改。修改或补充的条款以书面形式经双方受权代表签字后,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文字  本合同用中英文写成,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公司代表  公司代表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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