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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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3 16:50:14

济南讯:大学生卢某在未毕业时与一家广播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发生事故。广播中心认为大学生未毕业,与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据历下区法院12月6日透露,该院的一审判决已经生效,裁定大学生未毕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卢某是某职业学院的大学生,原计划于2009年6月毕业。2008年12月3日,卢某在大学未毕业时与某广播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该单位呼叫中心的客服代表。2009年2月1日,大年初六,卢某仍留在单位坚持春节值班。当晚,卢某与单位领导和同事一起喝酒,至凌晨两点半左右。在回宿舍的路上,卢某不慎从楼上摔下,导致全身多处骨折,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广播中心先后垫付医*费22万多元。2009年6月30日,广播中心与卢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卢某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卢某的申请,认为卢某与广播中心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卢某不服仲裁裁决,将案件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广播中心明知卢某尚未毕业,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真实意愿确立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且双方自2008年12月3日至2009年2月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卢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历下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张维红表示,本案是一起大学生在就业中适用劳动合同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例。尽管勤工俭学在一般情况下不被视为就业,但在卢某的情况下,他是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已获得学校推荐表,目的是为了毕业后就业。用人单位在充分了解其未毕业身份且得知其已完成学业、学校准许其工作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规,应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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