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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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1 20:22:59

快报讯(记者黄卫,通讯员吴宗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2008年1月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最后合法期限。然而,到了2月份,仍有单位未能履行合同签订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化名),一位就职于本市某合资企业的员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双倍*等内容。该申诉也成为自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第一起适用该法进行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据了解,现年23岁的杨*于2006年8月加入了本市一家合资企业。然而,公司至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自2008年1月开始,杨*多次与公司沟通,但均未获得明确答复。由于公司未能履行相应责任,杨*于2月21日基于“未订立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之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期待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当日批准了杨*的辞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天津市劳动合同

2月28日,杨*前往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经过对劳动仲裁程序和受理范围的咨询,杨*当日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诉。请求被诉人补缴在职期间(2006年8月至2008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根据请求事项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并且无明显的时效问题,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于3月1日正式受理了此案。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院专家介绍,《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虽然很多劳动者都对此法感兴趣,但由于新法规定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合法期限,并且根据不同情况,2008年1月开始并不是所有争议都能适用《劳动合同法》获得补偿。首先,劳资双方的争议应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后。若争议始于2007年且在2008年1月前未解决,则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权利。其次,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2008年1月31日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能依据新法主张相应补偿。在本案中,由于企业未在2月中旬缴纳社会保险,也未签订劳动合同,杨*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并主张相关补偿,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据悉,该案将在近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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