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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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0 05:28:10

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并要求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法律规定

根据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权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受此规定限制。

赠与的财产如果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根据第一百八十七条,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有权要求交付。

如果赠与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根据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可以附加义务,根据第一百九十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人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除非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而造成受赠人损失,那么赠与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第一百九十二条中规定,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如果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撤销赠与后,根据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有权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最后,根据第一百九十五条,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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