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怎么节省税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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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9 07:09:25

报酬与费用分离

目前,多数劳务合同在约定劳务报酬时,采用的常见字眼是“甲方支付全部劳务报酬,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然而,许多提供劳务者将其视为一种常规约定,却未意识到这种约定可能导致提供劳务者负担更多的税款。

劳务合同怎么节省税款支出

以王先生为例,他受邀给企业的部分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双方约定劳务报酬为1万元,由王先生承担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1-20%)×20%=1600元。在此期间,王先生实际获得的收入为7000元(10000-1600-1400)。

如果王先生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劳务报酬为8600元,并由用工单位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那么王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600×(1-20%)×20%=1376元。王先生实际获得的收入为7224元(8600-1376),相较于前一种方式,多获得了224元。对用工单位而言,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有时只是小费用,说不定还比一次支付1万元的劳务报酬更省钱。

劳务报酬与薪金合理转换

在提供劳务时,有时由于用工单位需要较长时间的劳务,劳务提供者可能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提供劳务。在这种情况下,劳务提供者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将劳务合同变更为招聘合同,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率,从而减少纳税金额。

以李先生为例,他长期为一家企业担任技术顾问,与企业约定年报酬为3万元,按月领取。如果李先生与企业签署劳务合同,将报酬定*为劳务报酬,那么他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0÷12-800)×20%=340元。但如果李先生与企业签署招聘合同,将报酬定*为薪金所得,那么他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0÷12-2000)×5%=25元。通过比较可发现,选择招聘合同而非劳务合同,每月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315元。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薪金与劳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同,当计税数额较小时,选择薪金可减轻税负,而在计税数额较大时,选择劳务所得可能更为划算。

延伸阅读:企业损失审批要件及流程

【问题】企业业务人员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公司货款,已被检察机关判定为“职位侵占罪”。对企业未追回的货款,是否可申请损失在税前扣除?需要哪些要件,如何办理?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解答】

一、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和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扣除的资产损失。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二、*作建议

贵公司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批税前扣除,需要提交的要件包括:企业业务人员签署的虚假合同、与货款相关的原始凭据、司法机关的判决书、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等。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作还需咨询*税务机构以确保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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