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公司协议_14.股权代持_股权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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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0年3月_日在杭州市签订*方:***住所地:乙方:***住所地:*、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就*方委托乙方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委托内容l.1*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杭州******有限公司(以F下简称“**公司”)**800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第二条委托权限*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第三条*方的权利与义务3.1*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3.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3.3*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3.4*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1未经*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二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4.2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通知*方并取得*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方书而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方利益的行为。4.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力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4.4在*方拟向**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须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第五条委托持股费用乙方受*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第六条委托持股期间*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方或*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第七条保密条款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据*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第八条争议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第九条其他事项9.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2本协议自*、乙双方签署后生效。(以下无正文)*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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