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贯彻执行中的几个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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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4 08:19:37

审计署六号令《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简称《办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在审计署机关(包括特派办、派驻审计局)和部分地方审计机关试行。最近,我们了解了部分审计机关试行《办法》的情况,发现了贯彻执行中的几个突出问题,希望引起足够重视。

一、关于“审计组长”的问题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贯彻执行中的几个题目

审计组是实施审计项目的基本单位,负责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组承担了最直接的基础作用。因此,《办法》特别强调了审计组及审计组长的质量控制责任。

在过去的审计项目实施中,审计组长通常由审计机关领导或业务部门负责人(如业务处、科长)担任,其具体工作由“主审”承担。然而,《办法》的实施改变了以往的做法可能导致一些问题。

首先,领导或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审计组长混淆了各自的质量控制责任,可能导致质量责任不明确,质量控制流于形式。《办法》相对于以前的国家审计准则,首次明确划分了审计机关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长和审计职员的质量控制责任。在明确划分这些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如果领导或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审计组长,将兼任多个职责,必然导致质量控制责任不清晰,质量责任的追究对象不明确,质量控制制度无法发挥作用。

其次,领导或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审计组长可能会严重削弱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是行政领导,有大量全局*或局部*的工作要处理,难以固定在一个审计组工作;由他们担任审计组长,很难实施日常的质量控制程序,履行日常的质量控制职责。《办法》专门规定:审计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职员(主审)履行其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长要对授权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领导担任审计组长的情况下,其质量控制职责实际多由“主审”承担;但《办法》没有规定“主审”的质量控制责任。因此,这种做法对于领导和“主审”都是不适当的。在强化审计组长质量控制责任的同时,应在职务提升、职称评定等方面,主要考核组长履行质量控制责任的情况:对履行职责优秀者,应优先提升或评定;反之,应推迟提升或评定。

二、关于收集审计证据的问题

在审计中,最大的问题之一是“滥取证”,即审计职员收集与审计事项无关的大量“证据”。这导致审计职员时间紧张、审计档案庞大,浪费了审计资源,同时审计项目的质量也难以保证。《办法》对此问题做出了一些新的、明确的规定。

《办法》规定,只有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才需要收集审计证据;其他大多数审计事项可以不必收集审计证据,只需在审计日记中记录查证过程和结果。这一新规定大大减少了审计职员收集证据的工作量,节约了审计时间、人力和成本,使得审计资源能够更集中地用于深入审查重点审计事项,从而提高审计项目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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