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货赠送和无偿赠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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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6 14:53:57

"随货赠送"是商业企业常采用的一种促销手段,即在销售主要商品的同时附赠次要商品。这种赠送行为是出于营利目的的正常交易,通常归类为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在法律上,无偿赠送指的是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进行的无私慷慨行为。这种赠送是财产的转移,但并非出于营利目的的正常交易。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无偿赠送是指企业自愿将其合法财产无偿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

相对于无偿赠送,"随货赠送"存在两个本质上的差异:

首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因此,销售主货物并赠送次货物并非无偿赠送,而应被视为有条件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虽然赠品与主货物分开包装,有时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但这种行为应被视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赠品不应再次征税,其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一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其次,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赠送的财产有瑕疵,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也不能完全得到赔偿。然而,当销售主货物并赠送次货物时,如果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受损害方可以要求赠送人承担完全责任,并获得完全赔偿。

例如,某手机厂商为扩大销售,在宣传中表示购买某型号手机即赠送品牌电池。假设手机标价3861元,成本3000元,电池不标价(实际价值51元),成本20元,则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库存现金借方3861

主营业务收入——××手机贷方3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561

主营业务成本借方3020

库存商品——××手机贷方3000

电池贷方20

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企业销售手机时有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销售电池时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实际上,电池的销项税额隐含在手机的销项税额中,只是未单独列示。因此,对于赠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抵扣,并且赠送赠品时不应再次计算销项税额。

在实际工作中,"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以下一些要求:

公司内部应有销售协议,作为活动开展的依据,并明确活动的时间范围。

在*上应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的价值则可以不必注明,以保护商业秘密。

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时结转主货物和次货物的价值,并确保数量上的一致*。

总的来说,无论企业采用何种营销策略,其目的都是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因此,"随货赠送"应被视为有偿捐赠,而非无偿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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