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义务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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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7 03:53:39

摘要: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本文旨在深入分析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责任,以便全面了解其职能。特别侧重于对司法赔偿义务机关职责的详尽分析。

一、赔偿义务的主体 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职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时,该国家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于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治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职员在职权行使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权益造成的损害,该机关同样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刑事赔偿中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条件有:对于错误拘留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实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于错误逮捕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况,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于二审改判无罪的情况,一审判决的*法院和逮捕决定的机关共同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义务的分析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若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依据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提出赔偿请求。简而言之,*法院及其工作职员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若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该*法院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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