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母亲将女儿房屋出租给他人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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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3 23:08:53

经过调查发现,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第三人李丽的名下,而李荣新与第三人李丽为母女关系。尽管房屋建成后一直由李荣新管理使用,但第三人李丽一直在外读书、工作,涉案房屋租赁事宜则由李荣新与王凤玉办理。

【案件分歧】

合同案例:母亲将女儿房屋出租给他人是否合法有效

在处理本案时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凤玉与李荣新签订的合同属于主体不适格,因为合同标的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是第三人李丽,而合同签订主体为李荣新。因此,该合同应被视为无效,尤其在第三人李丽不予确认的情况下,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王凤玉与李荣新签订的合同反映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规定,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律师评析】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同第二种观点。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然而,在本案中,尽管出租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第三人李丽的名下,但李荣新一直在管理使用该房屋。出租房屋的使用权并未损害该房屋的所有权,也未改变第三人李丽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对第三人李丽的利益并无损害,而且双方已实际履行该租赁合同近六年之久,第三人李丽也未提出异议。因此,我认为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应当支持王凤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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