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所签订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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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4 03:15:57

2013年4月9日,刘楚升(化名)与唐湘岳(化名)签署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规定刘楚升将其在国土部门合法获得批准用地A号地的土地转让给唐湘岳,转让价格为30万元。合同约定在签署时支付15万元,余款需在2014年1月1日前支付清。刘楚升还承担协助唐湘岳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若土地未及时过户至唐湘岳名下,刘楚升则有义务办理建房手续,待房屋建成后再将房屋和土地一并过户给唐湘岳。合同签署后,原告支付了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款项。然而,刘楚升在后来发现附近土地升值较快,因此产生了悔意,并以合同未办理登记属无效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唐湘岳返还已支付的15万元。

【分歧】 关于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方认为,由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未经登记,因此该合同无效,唐湘岳应返还刘楚升已支付的15万元。另一方认为,该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署的,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被视为有效。尽管未办理物权登记,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合同案例: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所签订合同的效力

【评析】 支持第二种意见的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但在该案中并未发现符合这些情形的证据。因此,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有效的。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该合同签署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原因,而土地使用权是否过户到受让方名下则是合同的结果。

最后,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违反该规定就使合同无效。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只有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才需要经过物权登记。在该案中,法律未明确规定必须进行物权登记,因此未办理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总之,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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