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退休年龄被解雇有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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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4 17:47:44

64岁的老黄在离开单位时选择将老东家告上法院,要求索赔万元的经济补偿金。他的主张基于离职前数月老东家未为他缴纳社保。最近,厦门市中级法院支持了一审集美法院的判决,认为老黄由于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属于《劳动法》的保护对象,因此不存在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法院据此驳回了老黄的诉求。

老黄生于1944年,自1996年4月起在集美某中专学校从事木工工作。在2000年1月份之前,老黄与学校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尽管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学校也未为老黄缴纳社会保险。自2000年1月起,双方签署了6份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于2006年2月1日签订,为期10个月。

学校从2001年9月开始为老黄缴纳社会保险,一直延续至2007年9月。2008年4月,老黄提出辞职,并在3个月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学校支付经济赔偿金和违约金,理由是单位在2007年9月后未为他缴纳社保。然而,劳动仲裁委在审理后裁定驳回老黄的所有诉讼请求。对此裁决不满的老黄随后将此案告上法庭。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男*职工一旦年满60周岁就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即使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劳动关系也应予终止,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老黄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甚至直到2008年7月18日才提出劳动仲裁,已超过了劳动仲裁申诉时效。此外,由于老黄的劳动关系在法定退休年龄到来时自动终止,之后再也不存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老黄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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